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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
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

序号

公证服务项目

公证服务收费标准

一、证明法律事实

1

证明财产继承、赠与、接受遗赠

1、受益额在 50 万元以下部分(含 50 万元).按 0.5%收取,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的,按200 元收取:50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部分(含500 万元),按0.4%收取;5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部分(含 1000 万元),按 0.3%收取;1000 万元以上部分,按 0.1%收取。
2、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,从低选择。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 15 元/平方米,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 60 元/平方米。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、赠与、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。房产价值 1000万元以上的,在收取 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,对房产价值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.1%公证服务费。
3、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
2

证明离婚、抚养、赡养、监护劳动(劳务 )、寄养、遗赠扶养收养、解除收养关系、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

不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费 190 元;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费 475 元。

3

证明遗嘱

每件收费 600 元(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,每件加收 400 元)。

4

证明委托、声明、保证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

不涉及财产处分的,每件收费 190 元;涉及财产处分的,每件收费 475 元。

5

生存、曾用名、住所地(居住地 )职务(职称 )、指纹、资格、资信选票、户籍注销、国籍

每件收费 95 元。

6

出生、死亡、身份、学历、学位、经历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、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

件收费 150 元。

7

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(财产凭证 )、收入状况、纳税状况、资格、资信、章程、决议

每件收费 380元。

8

收养关系、抚养事实、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、不可抗力事件、意外事件等

每件收费 285元。

9

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,房屋买卖、转让,股权转让,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(协议)

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下部分 (含 50 万元)按 0.15%收取,按比例收费不到 300 元的,按300 元收取;5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部分(含500 万元),按0.1%收取;500 万元以上至5000 万元(含5000 万元)部分,按0.07%收取;5000 万元以上部分,按 0.4%收取。

10

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

标的总额6亿元(含6亿元)以下的,按标的总额的 0.05%收取,最低每件收费 300 元标的总额超过 6亿元的,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。

11

签发执行证书

申请执行债务总额 6亿元(含6 亿元)以下的,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 0.1%收取,最低每件收费 500 元。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 6亿元的,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。

二、证明文件文书

1

公民个人的证书(执照)

每件收费 285 元,其中涉及学历证、学位证身份证的,每件收费95 元。

2

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(执照)

每件收费 380 元。

3

文本相符

每件收费 285 元,其中涉及学历证、学位证身份证的,每件收费 95 元。

4

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

每件收费 95 元。

5

公民个人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

每件收费 285 元。

6

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

每件收费380元。